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对评级要素的权重设置、等级划分进行调整优化

2022-12-28 11:21:28


(资料图片)

12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旨在全面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以及总行支持力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

《办法》共三十六条,具体包括总则、核心要素评级、总行支持度评估、综合监管评级、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七个章节。《办法》从总体上对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对外国银行分行评级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原则、评级要素、基本程序、评级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进一步调整评级权重设置、等级划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监管评级是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基础性地位。”

《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包括核心要素评级和总行支持度评估两部分。其结果以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其中,核心要素评级包括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4项评级要素;总行支持度评估包括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以及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等3项评估要素。

核心要素评级包括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4项评级要素,评级总分为100分。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评级要素在评级总分中的权重分别为40%、30%、20%和10%。

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从1至5分为五个等级。其中,1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2级、3级和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评级等级数字越大,表明评级级别越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

总行支持度评估包括“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以及“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等三项评估要素,评估总分为15分,三项评估要素各5分。

总行支持度评估结果从1至5分为五个等级。总行支持度评估等级数字越大,表明总行支持能力越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

《办法》还完善了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等级。综合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设置与核心要素评级一致,从1至5分为五个等级。其中,1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2级、3级和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评级等级数字越大,表明评级级别越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

根据评级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督促外国银行分行持续提高风险治理水平。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1级的银行,不需要针对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在现场检查频率上可以相应放宽。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2级的银行,一般不需要针对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但应针对其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应重点关注其存在风险的领域。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3级的银行,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约见有关负责人进行警诫谈话、向总行通报情况、责令限期就有关问题报送书面报告、责令出具保证书、对有关风险监管指标提出特别要求、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度、提高现场检查或非现场走访频率等。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4级的银行,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外,还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资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对利润分配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保持一定比例的经监管部门认可的资产、责令限期补充营运资金、暂停受理增设机构的申请、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或暂停受理经营新业务的申请、责令限期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派驻特别监管人员等。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5级的银行,应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的基础上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或实施市场退出。

对总行支持度评估为1级和2级的外国银行分行,通常应给予常规的监管关注,一般不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

对于总行支持度评估为3级及以下的,表明总行不仅可能难以为在华分行提供流动性和清偿力支持,其财务状况、管理能力或外部环境存在的不利因素还可能影响在华分行的持续经营,应区别情形采取约谈、监管提示、责令书面报告、责令出具保证书、对有关风险监管指标提出特别要求等措施。

《办法》显示,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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