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田文昌:律师在企业合规建设中大有可为

2023-04-06 16:18:12

由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协办,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十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于2023年4月3日上午在深圳开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顾问,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发表主题演讲。


(相关资料图)

律师在企业合规建设中大有可为

田文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顾问,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企业合规建设是当下的热门话题,也是个重要课题。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尝试意义重大,成果显著,更是受到企业界的普遍欢迎。而且,学术界和律师界关于企业合规建设的研究和参与也十分踊跃。

自2020年检察系统开始进行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以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布的数字,2022年全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就有5150件。而且,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及认罪从宽处罚案件的比例逐步上升。这是一个可喜的成果,也是对企业和企业家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成功尝试,对于维护企业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这些成果的取得自然少不了律师的参与,但是,对于律师来说,刑事合规不起诉毕竟是一项新的业务。所以,如何加强律师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如何发挥律师在刑事合规不起诉乃至在企业合规建设的全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广义上说,企业合规建设应该具有更宽泛的内涵,它可以延伸到对企业合规机制的预先设计,而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只是企业合规建设的一部分。企业合规建设,又可以溯源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

在引入企业合规的概念之前,律师界就已经在研究和参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设计,并有了一定的进展。这对于开展企业合规建设业务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基础。因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合规建设在内容和作用上有很多共同之处。

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经营中的风险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法律风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企业合规建设又是法律风险防控的一部分。总体上看,根据企业经营风险所涉及的范围,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个不同层次:

一、企业治理风险

企业治理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团队风险、法律风险等等。也可以将其简单概括为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团队风险、法律风险等等。这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综合风险。企业治理风险的内容,显然远远超出了律师业务的范围。

二、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规范而导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这种风险则仅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也是在律师业务的范围之内。

根据风险发生的来源分类,企业法律风险一般有三种情况:1、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2、因法律制度变化而导致的风险。3、因经营过程中相对方违法违规而导致的风险。

根据风险发生的范围分类,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也相当广泛。诸如,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并购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税收法律风险等等。总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一切与法律相关的问题,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而根据风险所导致的后果,企业法律风险又分为三种不同类型:1、经济损失风险2、行政处罚风险3、刑事处罚风险。

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应当是律师法律服务中的一项综合业务,应当由不同专业的律师组成综合化的律师团队来承担。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触犯刑事法律规范而导致企业或者个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所涵盖的内容虽然广泛而复杂,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当属刑事法律风险。因为刑事法律风险不仅会时常发生,而且后果最为严重。所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成为一个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一个专项业务。

如前所述,企业合规的概念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概念虽有类似却并不相同。首先,企业合规的风险,是特指企业法律风险中所面临的行政处罚的风险和刑事处罚的风险。其次,企业合规有法律激励机制介入,如刑事案件合规不起诉。可见,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内容更宽泛。

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与企业合规风险也有所不同。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只是面临刑事处罚后果,而不包括行政处罚。而且,刑事合规建设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不同,二者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但在机制上则有所区别。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只是律师与企业之间的行为,而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则有外部的法律激励机制介入,即合规不起诉机制。

综上分析可见,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大概念中,既包括了企业合规建设的内容,也包括了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内容。而律师在研究和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业务过程中积累了经验,对于企业合规建设和刑事合规建设应当更加有所作为。

更重要的是,律师对于企业合规建设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合规不起诉案件发生之后,还可以延伸到企业陷入犯罪之前的事前预防阶段。概言之,律师在企业合规建设中的作用应当体现在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两个不同阶段。也就是说,应该在广义的企业合规建设全过程中发挥作用。

律师在企业合规建设中的事前作用,主要体现于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总体设计。这种设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风险综合防控机制,使企业避免或者减少陷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这种着眼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视角和工作内容超出了狭义企业合规建设的范围,但对于防止企业陷入合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为企业一旦陷入合规风险时进一步进行企业整改完善合规机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企业顺利通过审查和评估而免受追究。

律师在企业合规建设中的事后作用,主要体现在合规不起诉的程序之中。企业涉嫌犯罪后,律师作为涉案单位的辩护人,不仅可以代理涉案单位提出合规不起诉的申请,还可以帮助涉案单位进行合规建设的整改工作。

首先,由于律师具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经验,对于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具有专业优势。

其次,律师为了帮助企业争取合规不起诉的机会,具有自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三,律师针对具体案件可以组建团队,采取多专业分工协作的方式,综合会诊,对症下药,加快企业整改的进度。

同时,律师凭借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积累的经验,还可以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对于律师而言,这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工程,而且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在企业合规建设中,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可能像律师这样全方位全过程的深度参与。

所以,无论是在合规不起诉的程序中,还是在事前的企业合规建设中,律师都是大有可为的。

但是,目前看来,无论是在企业合规建设的事前预防阶段,还是在合规不起诉程序中的事后救济阶段,律师发挥的作用都不够广泛也不够充分。

一方面,是源于律师自身的认识不足和能力欠缺。虽然很多律师和律师所都看好企业合规的业务,但投入的精力和操作能力还參差不齐,更缺乏足够的成功案例。

另一方面,是源于企业对合规建设的消极态度。很多企业认识不到合规建设的重要性,以至于律师主动上门时都不愿意配合。

此外,律师对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大小也与控辯双方的关系有关。有的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合规不起诉的申请态度消极,程序难以启动;也有的检察机关主动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却忽略了律师的作用且加大了自身的工作量。从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四批合规不起诉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有些检察院在合规不起诉程序中做了大量工作,而这其中有一些是可以由律师来承担的。如果能在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时对律师的申请更加重视,又能放手让律师承担更多的程序性工作,如尽职调查,提出整改方案,制定合规机制,等等。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也有利于节约检察机关自身的资源,更有利于促进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全面推广。

需要强调的是,在合规不起诉案件中,律师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并不具有必然的冲突性。因为双方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律师的作用则是为实现这个目标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所以,在合规不起诉案件中,控辯双方应当共同站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高度上,摆正关系,求同存异。在发挥检察机关能动性的同时,充分重视和有效发挥律师特有的专业优势,共同推进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全面展开。为保护企业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营造宽严相济、疏而不漏的良好法治环境。

而律师界则应该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业务,尤其是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业务。同时,也应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并以更多的成功案例展现成果,博得企业和全社会的认可,为企业合规建设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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